(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造政策優、成本低、服務好、辦事快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狀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共享和查詢機制,為中小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和融資服務等提供依據。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單位應當對失信企業的信用修復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中小企業經營者應當弘揚企業家精神,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范。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十條 省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資助、購買服務和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梯次培育、創業創新、培訓輔導、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發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信息,指導中小企業申請財政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稅務部門應當明確發布平臺,公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推行網上辦稅,降低中小企業辦稅成本。
稅務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依法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對接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業監管機構督促商業銀行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
第十七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一)擴大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發展免擔保、免抵押的信用貸款業務;
(二)創新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融資、供應鏈金融等方式;
(三)運用央行再貸款資金,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四)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根據中小企業需求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五)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利用境內外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股權融資、發行債券等方式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股權融資、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政策性融資擔保為主導的擔保體系,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國有資本金補充機制,使其擔保能力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相適應,擴大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實行較低費率水平的相關政策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發揮省、設區的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再擔保功能作用,推廣政府、銀行、擔保機構風險比例分擔業務,實行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應收賬款的付款方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提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熱線電話、媒體宣傳、發放資料等,為創辦中小企業人員免費提供市場監督管理、財稅、金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用工、人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大型互聯網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計算、存儲和數據資源,降低費用標準,拓寬業務應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贛創辦中小企業、在外贛商和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中小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對符合條件的,支持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參股、獎補等形式,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雙創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公共管理服務方面按規定減免稅費、給予資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業初創成本,提高入駐企業孵化成功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文化創意業、旅游業等中小企業發展,并依托工業園區、雙創示范園、孵化器等中小企業聚集區,發展物流、通信、金融、餐飲、娛樂等服務業,促進產業化、城市化融合,創造中小企業從業人員宜居宜業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用地和設施。
支持通過先租賃后出讓、租賃與出讓相結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和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經依法批準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設立中小企業。
支持建設標準廠房,盤活閑置樓宇、老舊工業廠房、過剩商業地產等,為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章 創新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產品、管理和商業模式等創新,引導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落實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規模,培育一批專業化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高新技術等企業。
第三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環節,加強應用物聯網、工業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VR)、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通過智能化、綠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術升級、裝備更新和產品迭代,改進工藝流程,提高生產效率,促進轉型升級。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設計中心等各類研發創新平臺,參與承擔包括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和重大項目攻關在內的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豐富和創新產品、項目、服務以及開放開發設計平臺、設立用戶體驗中心等形式,進行項目、產品展示和服務宣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軍民融合發展。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合資合作、技術合作、生產合作等方式,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軍民融合主管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參與軍民融合提供需求發布、政策咨詢、資質辦理、產品展示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業加強質量技術基礎保障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加快品牌建設,打造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打造區域品牌、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鼓勵中小企業提高標準化水平,支持中小企業及其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制定。
第三十五條 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知識產權申請、授權、維權援助、運營轉化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中小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加強與中小企業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研人員按規定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或者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將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競爭中性原則,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國家和地區開展經貿合作活動。支持舉辦或者組織企業參加產品推介、展覽展銷、協作配套等活動,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實現采購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商推廣、直播帶貨等線上銷售,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擴大中小企業網絡銷售份額。
支持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建立海外倉、海外營銷公司等國際營銷網絡,發揮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城市等平臺作用,引導中小企業做大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咨詢、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產業風險預警提示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合法權益,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協助中小企業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或者取得經營資格,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薪酬水平等情況調查,完善薪酬信息統計發布制度,分析、預測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變化,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人才培訓等公益性服務,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的發展,可以結合財力情況,采取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質量標準、檢驗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運用等服務。
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向網絡化、精準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公共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的國家級、省級示范平臺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創業資金、子女入學入托、住房等方面,為中小企業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扶持和便利。
第四十九條 建立校企信息服務平臺,為用人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提供信息發布和供求對接服務,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實習和就業。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培養企業所需人才。
第五十條 支持中小企業建立首席技師、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培育現代產業工人隊伍。
支持中小企業加強職工培訓,中小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有關稅前扣除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等涉及中小企業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相關中小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營造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凍結、處分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權限、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五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禁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中小企業民事糾紛、經濟糾紛,保障涉案中小企業和人員合法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強行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幫扶和維權投訴渠道,受理中小企業投訴舉報。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處理機制,發揮行政、司法聯動作用,做好中小企業賬款清欠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并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對中小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以及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的綜合整治機制,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選擇性執法和執法不作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進和優化對中小企業的監管方式。根據中小企業的行業屬性、信用情況等落實分類監管要求。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區域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考核范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小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凍結、處分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的;
(三)設定不公平的市場準入條件或者監管措施,違反公平競爭的;
(四)違法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物,強行要求中小企業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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