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進一步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本級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四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地方政府、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六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七條 加強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發揮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
第八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指導推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六)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監督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
(九)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省財政廳依法指導和監督全省國有金融機構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縣(區)財政部門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地方戰略,落實金融政策法規,統籌優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
(二)健全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探索有效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五)尊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托人履職;
(七)承擔全口徑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十條 受托人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產權關系,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協同推進受托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系,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參與受托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受托人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地方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基礎管理體系工作,依法決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國有金融資本占有、使用及變動情況,按規定辦理國有資本產權占有、變動及注銷登記等。
第十四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遇到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并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須報本級財政部門履行資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團(控股)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凈資產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的5%(含5%),并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范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各級國有金融機構應建立重點子公司動態名錄,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管理、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劃向本級財政部門及受托人(以下統稱為出資人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管,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出資具體情況及產權隸屬關系,直接收取或監交本級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收益除按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于優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提高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具體報告職責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出資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報送出資人機構。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等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第五章 管理者選擇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金融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金融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各級黨委、政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出資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 條出資人機構建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職責。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向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要及時向派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派出機構要定期組織培訓和指導,開展履職情況考核,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對涉及所出資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機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時,應按程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涉及股權管理的,應當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派出的董事、監事,要認真落實黨管干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權限進行考察,按照規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六章 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應當針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二十九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健全完善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出資人機構依據經營業績和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核定負責人薪酬并督促其公開披露,并對負責人薪酬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負責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執行,清算結果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和機制,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和清算方案,出資人機構監管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備案或核準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確定工資總額、督促其公開披露,并對工資預算方案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報出資人機構備案;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報出資人機構審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履行其內部管理程序。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應于制定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出資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分別于季度終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四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須引入市場化機制合法合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鑒證、咨詢等業務時,應將所聘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聘任期限等情況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
第三十五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全面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強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三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地方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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